捕賣云雀、新疆歌鴝等保護動物,石河子市一男子被判刑

2025-05-08 12:06:32    來源: 天山網(wǎng)-新疆法治報

  天山網(wǎng)-新疆法治報記者 房佳偉 通訊員 周嵐巍 王曉芳

  “一只鳥300元!”2024年底,李某聽說有人高價收購鳥,想到了一條發(fā)財路。他連夜自制捕鳥工具,潛伏在石河子市一濕地區(qū)域,捕捉云雀、新疆歌鴝銷售給他人,短短幾天獲利1040元。

  嘗到甜頭的李某一發(fā)不可收拾,又捕捉各類野生鳥共計80多只,并多次收購、捕獵野生動物,賣出牟利。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抓捕李某時,在他家地下室發(fā)現(xiàn)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云雀58只、新疆歌鴝10只,“三有動物”12只。案件移送至石河子市人民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提審犯罪嫌疑人李某時,向他解釋了非法捕獵野生動物的嚴重后果,李某表示愿意彌補過錯。

  2025年1月,石河子市檢察院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公益訴訟。在法院的主持下,石河子市檢察院與被告人李某達成和解,李某承擔生態(tài)環(huán)境懲罰性賠償金10200元,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石河子市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的行為侵犯國家對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制度,觸犯刑法,構(gòu)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

  據(jù)悉,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較高的經(jīng)濟、科學和社會價值,對于維持生態(tài)平衡、保護生物多樣性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吨腥A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規(guī)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的義務,禁止違法獵捕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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